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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
2021-04-19 08:45:36
1.合伙企業沒有股東,也沒有股權,只有合伙人和出資份額。合伙人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轉讓合伙企業的出資份額。自然合伙人轉讓合伙企業出資份額,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以看出,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并不包括合伙企業轉讓對外投資股權所得。所以,合伙企業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所得,需要作為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自然合伙人按照“經營所得”先分后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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