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
| 會計
2021-04-29 08:40:03
糾正一下,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都沒有股東。
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本身并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要實現利潤,自然合伙人或投資人都需要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管是否實際有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財稅﹝2000﹞91號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按照正規途徑計算,沒有那種模式會更加省稅,因為稅法規定的只有一種模式計算。如果有人告訴您,稅收洼地的節稅策略,那不是節稅,而是有些地方的財政返還(獎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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