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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印花稅的繳納有什么大誤區?
來源:http://www.ccsblog.cn/ 時間:2021-01-27 00:00:00瀏覽次數:1615次
印花稅是我們會計工作中經常接觸的一種稅。由于涉稅金額通常較小,容易被忽視,導致稅收風險。
今天,我想總結一下印花稅的五個常見誤區。
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因此,以電子合同代替紙質合同同樣需要繳納印花稅。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七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因此,合同取消后即便合同約定的事項尚未履行,企業已繳納的印花稅仍然不能退還。
3、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因此,對于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看到這里,有讀者朋友可能會問,“我們個人購買商品房簽訂的合同是不是也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數據繳納印花稅呢?”
這就要提到一個印花稅優惠政策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4、簽訂借款展期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因此,只要合同內容符合上述要求,甲企業可以免征印花稅,省了一筆開支~
5、實收資本有增有減、增加部分全額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
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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