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展開新形勢下,跨境電子商務已成為外貿展開新引擎。為支撐海南省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健康快速展開,助力海南自貿港打造全球一流的跨境電商演示中心建造,海南省稅務局依據現行出口退稅政策,梳理了海南省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退稅問答,為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稅收政策指引。為便于納稅人了解,問答中將“出口退(免)稅”一致簡稱為“出口退稅”。
1、問:適用進出口退稅、免稅政策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有哪些?
答:適用進出口退稅、免稅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
2、問:適用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稅的條件是什么?
答:(1)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政策: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資格認定(備案);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出口貨物在退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2)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9810”)。參照適用一般貿易(海關監管方式代碼“0110”)出口貨物相關政策辦理進出口退稅,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貨物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在財務上做銷售;銷售對象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按期收匯。
3、問:采用清單核放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業務是否可以辦理退稅?
答:可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采用清單核放通關模式的,如需辦理出口退稅,應先生成匯總報關單,生產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外貿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憑證申報出口退稅。匯總報關單清單明細可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對應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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