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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熱點問答
來源:http://www.ccsblog.cn/ 時間:2021-04-06 00:00:00瀏覽次數:1246次
問:2020年發生的費用在2021年1月份取得發票,能否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2020年發生的費用在2021年1月份取得的發票,可以作為2020年度的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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